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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税明年起征 各地适用税额相继出台
2017/12/11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将于2018年1月1日在全国正式施行,将依法征收环境保护税,不再征收排污费。

        环境保护税法的总体思路是由“费”改“税”,即按照“税负平移”原则,实现排污费制度向环保税制度的平稳转移。法律将“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写入立法宗旨,明确“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纳税人,确定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为应税污染物。

        各省市自治区以及直辖市人大分别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制定的适用税额近期相继出台。

        其中北京市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纳税标准按法定上限执行,应税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应税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4元。

        河北省将环保税大气主要污染物和水主要污染物税额标准分为三档,分别按照国家规定最低标准的8倍、5倍、4倍执行。与北京相邻的13个县(市、区),雄安新区及相邻的12个县(市、区)执行一类标准。石家庄、保定、廊坊、定州、辛集执行二类标准。唐山、秦皇岛、沧州、张家口、承德、衡水、邢台、邯郸执行三类标准。其他污染物实行全省统一标准,按国家规定最低标准的4倍执行。

        江苏省不同城市标准不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中的主要污染物征收标准分别是每污染当量4.8元和5.6元,是税法规定最低标准的4倍。拟将徐州市、南通市、连云港市、淮安市、盐城市、扬州市、泰州市、宿迁市的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确定为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4.8元,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5.6元;无锡市、常州市、苏州市、镇江市按税法规定最低标准的5倍执行,即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6元,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7元;南京市现行排污费标准已高于税法规定最低标准的5倍,为保持政策延续性,南京市大气污染物按税法规定最低标准的7倍、水污染物按税法规定最低标准的6倍执行,即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8.4元,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8.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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